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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6 则
(官方解读·裁判结果+意义)

来源说明:以下 6 则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,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转载(2025 年)。属官方典型案例、非具体案号判决,仅作司法裁判观点参考;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处理。

案例 1乘客开车门致人损害:保险和侵权人依法赔付

——周某某诉陈某、辛某某、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
案情
驾驶人未紧靠右侧停车,乘客开门未注意,撞到骑车人致伤。交警认定驾驶人主责、乘客次责。
裁判
驾乘人员同属机动车一方,乘客责任也属机动车一方责任,保险公司抗辩不成立,应在交强险+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赔全部;超出保险部分驾驶人担 70%、乘客担 30%。
意义
明确"开门杀"保险该赔,理赔走保险、超出部分驾乘按过错分担。

案例 2好意同乘:无偿搭乘可减轻驾驶人责任

——赵某诉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
案情
钱某无偿搭载赵某回村,撞障碍物失控受伤。交警认定钱某全责,但赵某后排未系安全带。
裁判
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过失要综合事故原因、损害后果等。钱某有驾驶资格、无禁止驾驶行为,仅因未避让障碍物,不属于"故意或重大过失",可减轻责任,担 70%。
意义
鼓励友好互助,无偿搭车出事驾驶人一般减轻责任,但故意/重大过失除外。

案例 3电动自行车过错致机动车一方损害,也要赔

——贺某诉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
案情
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摩托车碰撞,交警认定电动车全责、摩托车无责。
裁判
电动自行车虽是非机动车,但有错就要担责,判赔各项损失1.9 万余元。
意义
非机动车违法骑行致人损害同样要赔,别以为"非机动车就免责"。

案例 4网约车出事: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

——陈某某诉某科技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
案情
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下单,司机操作不当撞护栏致乘客右手粉碎性骨折。
裁判
乘客与平台成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,平台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担责,判赔 23 万余元。
意义
坐网约车受伤,可向平台公司索赔,不用只盯司机和车险。

案例 5路救基金垫付医疗费后,有权向责任人追偿

——王某诉刘某、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
案情
王某被撞伤,路救基金垫付抢救医疗费 19 万余元。
裁判
路救基金先行垫付后,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,本案一并对保险和责任人作出赔付。
意义
肇事机动车不明、无强制险或抢救费超限额时,路救基金先垫付救人,保障受害者及时救治。

案例 6非机动车闯信号灯:支持行政处罚

——袁某诉某交警支队、某区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
案情
电动自行车在未设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路口,未按机动车信号灯通行被处罚款 50 元,主张撤销。
裁判
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,处罚合法,驳回诉求。
意义
非机动车也要按信号灯通行,违法处罚合理合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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