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肥工伤维权

虚构租赁物、资金空转,法院为何把"融资租赁"判成民间借贷

很多人最困惑的一点是:合同名字白纸黑字写"融资租赁",法院怎么还能说它其实是借贷?因为法律看的是真实的交易结构,不是合同封面写什么。

一个真实的转向:某融资租赁公司起诉承租人要求付"租金",法院查明:所谓"租赁物"根本没有真实交付,或只是几台低值设备,出资方实际只做了"放款、收息"一件事。最终法院认定双方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,而是民间借贷,并按借贷的法律尺度(本金、法定利率)重新算账。

为什么"名字叫租赁"没用?

融资租赁的本质是"融物"+融资,租赁物是交易的支点和担保。当租赁物是假的、空的、或者起不到担保作用时,这笔交易缺了"融物"这一半,就退化成了一笔纯粹的金钱借贷。法院判定靠的是"实质重于形式":看真实的钱和物怎么走,不看合同标题。

两个法律抓手

① 虚构租赁物 → 合同无效(民法典第737条)
法律规定:"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,无效。"如果租赁物根本是虚构的,融资租赁合同本身就可能被认定无效。
② 名不副实 → 按借贷处理(司法解释第1条)
最高法《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第1条规定,对名为融资租赁、实际不构成的,"按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"。也就是法庭把它当民间借贷来审:本金、利率、违约金都按借贷规矩来。

哪些"特征"最容易让法院转向认定为借贷?

租赁物低值高估:账面价值与评估/实际价值相差巨大,租赁物起不到"物的担保"作用。
所有权未真实转移:售后回租里没有真实买卖、物没登记到出租人名下,只办了个抵押/所有权保留,实际没发生物权变动。
租赁物不存在或重复融资:同一批设备在不同公司反复做售后回租,或设备根本不存在。
条款完全是借贷脸:固定"租金"只等额摊还本金利息,无残值、无取回、无风险分担,形同借款合同。

判例与司法实践参考(真实案例)

最高法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((2020)沪0115民初4804号 /(2021)沪74民终87号):对"以租赁之身、借金融之名、行贷款之实"的行为作负面评价;出租人未能证明租赁物真实存在、缺乏融物属性的,按民间借贷认定;同时提示,若承租人自认部分租赁物真实、合同并非全然无融物属性,则不宜简单以举证不能否定融资租赁性质。
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(2021)京民终127号:售后回租模式下租赁物账面与评估价值相差达十倍、存在明显"低值高估"、租赁物未能起到担保作用,判定不符合融资租赁法律特征,法律关系性质为民间借贷。
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9)浙09民终161号:售后回租合同履行中租赁物所有权始终未转移、仅办理抵押,当事人间未实际发生买卖再回租的事实,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、实为借贷。
关于安徽本地:上述判例均为公开可查的真实生效裁判,反映全国司法主流观点。安徽省内法院(含合肥)在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性质时适用同一部法律与司法解释,裁判思路一致。若你手上有安徽本地类似生效判决,可在具体维权中一并援引对照。
法院不看合同封面,看钱和物怎么流转。没有物的"租赁",就是借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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